2006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

给定材料:

材料1:

200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载文:“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材料2:

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作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材料3:

哈尔滨一男子驾一辆跑车在居民区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周围的群众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的83岁老人谢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规律,每天都在小区散步。家人和邻居没想到他会惨死在家门口。谢杰女儿谢晓芳说,曾有群众私下向其介绍过事发经过:2月24日吃过晚饭,谢杰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当他走到一火锅店附近时,被一辆调头的黄色跑车撞上,老人当时就趴在车的发动机盖子上。此时,跑车不知为何突然加速,推着老人冲到路边的墙上才停下来。见有不少人来围观,肇事司机下车看了看,并威胁说:“谁也别瞎说,谁说了就整死谁!”随后驾车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现场,将跑车遗落的保险杠、漆片等证物带走,并再次威胁大家不许乱说。谢晓芳说,由于遭到恐吓,围观者都站在一边,不仅没人敢上前抢救谢杰,更没人敢给谢家报信。待120赶到现场时,谢杰已经死亡。

材料4: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墨经》说:“义,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汉代董仲舒重义轻利,认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汉书·董仲舒传》:“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清初的颜元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辩证观点,他说:“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

材料5:

2006年4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恻隐之心,人应有之”的文章。所谓恻隐之心,亦即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与关怀。而是否同情、怜悯、关怀弱者,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的捍卫,人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简言之,关系到以人为本道德信念的贯彻落实。关怀弱者也是关怀我们自己。人类乃是一个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休戚与共。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对弱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漠视弱者的诉求,损害弱者的利益,势必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甚至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与震荡。而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会受到危害。由是观之,关怀弱者就不仅是一种道义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现了。

材料6:

3月31日晚10时前后,在厦门市体育东村公交车站,郑女士带女儿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左脚三处骨折,司机当场驾车逃逸,郑女士目前正苦等目击证人能提供线索,让交警尽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月30日,在于洪区丁香湖畔,山东民工韩磊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时他只有17岁。但令人气愤的是,时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没有站出来给韩家一个说法。日前,在文化路街头,里三层外三层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围观一场斗殴——一名男子被多人殴打。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打人者则迅速停手,混进了围观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现场一人参与了殴打时,该人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看热闹的。于是民警便询问围观者,这个人是不是参与了殴打。可问了多个人,均称自己不知道——“我跑过来看时已经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没看着,我刚路过这里。”最终,此案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打人者。到底哪一方在说谎?

材料7:

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如资助特困生上大学、资助特困单亲家庭、公推党政干部、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市城乡之间、阶层之间,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材料8:

李老板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张先生经常为李老板供货。每次供货时,李老板并不马上就付给张先生货款,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再一起结账。张先生每次供货时,李老板的会计均给他一张入库单,货款付完后,张先生再把入库单还给李老板。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没想到却出现了问题。不知不觉中,李老板已经押了张先生10万元的货款。去年2月,张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货款结清,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来:“没有那么多钱,今天我先给你结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给了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张先生写了收据后,还回了5万元的入库单。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拿着另外的5万元入库单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这5万元货款付了,但李老板却说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话来:“上次5万块钱我不都给你了吗?你怎么还跟我要?”原来,李老板歪曲事实,竟称他只欠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一个月前还的就是这笔钱!无奈,张先生只好与他打起官司来。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入库单及有关“收到5万元货款”的收据,可李老板愣说这5万元就是付给张先生手中5万元入库单的货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难。其实,除了李老板与张先生外,还有一个人清楚事情的经过,那就是李老板的会计。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多次肯求会计能出庭作证,但虽然她已经辞职,却仍不愿为张先生作证,原因很简单,怕遭到报复。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材料9:

道德义务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个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道德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是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所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责的道德责任。对社会每个成员来讲,在一般情况下,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

材料10:

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就是指应该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禽兽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的生活则除了物质的、自然的生活之外还有社会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把道义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恶的判别,都要以道义为准绳;遇到合于道义,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见义勇为。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没有了这一点,就把人降低到禽兽的境地了。中国人常骂人是衣冠禽兽、不是人,正是反映了这种认识。

材料11: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主义关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的原理(物质第一,意识第二),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意识第二”的“正义感”是不能缺乏“物质第一”的有关实质性的物质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阵的。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时证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对原有人际关系的破坏。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

材料12:

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心理。有的害怕作证会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有的怕耽误时间;有的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证;有的被金钱收买或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有的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有的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况;有的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上列中,证人对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又廖廖无几,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没有受到惩罚,消息很快会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

材料13:

在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统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许多优秀的东西,但也遗留下大量落后消极的文化内容。如: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意识、中庸之道、隐忍退让,这些观念必然使人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还有“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论理要求,人们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认为出庭“过堂问审”是不光彩的事情。中国乃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关系无疑占有重要份量。实际上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际关系的网中,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们不愿冒险地去破坏这张网,甚至有的还可能在被告“遇难”之时施以援手。另外,人们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作为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的义务”,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与其作证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然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证人权利的规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

材料14:

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立法外,不少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公约之外,不少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从世界上一些法制较健全的国家来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是那些应出庭但不愿意出的人,法院可以发布强制出庭令,命令你必须出庭作证。如果你还不出,那么法庭就可以因此判你藐视法庭罪,或者是妨碍司法罪,这是非常厉害的。

材料15:

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委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宗旨在于表彰见义勇为的英雄,募集了见义勇为基金,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1996年起,基金会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牺牲及伤残人员的困难家庭实施补助。2000年,基金会启动“扶困助学”工程,为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送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的子女们读书,给他们发放助学金。

材料16:

2005年6月21日,《中国青年报》载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小组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这是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因素。证人拒绝作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的困难,只有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才能提高自侦案件的侦破率。该研究小组认为,现有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研究小组认为,保护不及时,发生实际侵害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证人有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这使得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拟定工作条例时,宝安区检察院重点研究了由事后被动保护向事前预防保护转变的问题。

材料17:

2001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文娟,实名举报该局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后,不仅被两次辞退工作,而且还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及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后,李全家受到全天24小监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组调查后认为:李掌握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但是,实际情况是,就在李文娟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问题之后,她的命运发生了一连串的变化,她被两次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

材料18:

举报既有实名举报又有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相比虽有直接接触举报人获取线索的优点,但不代表实名举报的线索就比匿名举报的线索有价值。而查办腐败案件,最关键的是判断线索有无侦查价值,若仅以是否实名举报来决定线索处理的先后,显然过于武断,将会导致打击不力。要重视对一切举报材料真伪甄别,一些匿名举报,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对于实名举报,更要充分考量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国家必须为实名举报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议尽快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若是不强,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材料19:

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2005年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自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05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推荐第九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表彰人选的通知》以来,根据投票情况,共有14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46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首都深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大会于2006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为口号,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全面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对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全国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代表、“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马世经、见义勇为好市民魏继东荣获“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材料20:

2006年4月24日,光明日报载文指出:“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很重要,但是就证人保护来说,最重要的还在于报复之前的预防性保护。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性保护制度,证人在走上法庭时才能免除后顾之忧。在健全证人保护制度的时候,我们的执法、司法人员也需要转变观念。证人出庭作证固然是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但也是在帮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在为国家的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其作证的义务而忽视其得到保护的权利。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第1题

阅读给定资料1-10,请按照逻辑顺序和方法将其资料排序,并编写出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要求:

字数不超过200字。

审题要点:

1.题干中要求编写出材料1到材料10的内容摘要,属于综合式概括,综合式概括的一般逻辑模式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2.题干中要求按照逻辑程序和方法将资料排序,这本是答题时在草稿纸上操作的一个步骤,这里需要写到答卷上;3.答题字数不超过两百,语言表达要简练;

解题思路:

答题时首先概括材料1到材料10的段落大意,然后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模式对材料进行概括。通过阅读环节,概括出材料1到材料10大意如下:材料一、指出整治不良社会风气既要坚持强大的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材料二、提出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导致很多案件是非难分的问题;材料三、材料六、材料八和材料十一列举了我国证人不作证、不见义勇为的几个案例;材料四、列举我国古代关于义利关系的观点,指出“义”和“利”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材料五、指出关怀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的必要性;材料七、指出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材料九、指出每个人都必须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材料十、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见义勇为的思想。这些材料的核心问题是证人不愿出庭,导致破案率低的问题,材料中列举了几个案例,可以把包含这些案例的材料2、材料3、材料6和材料8放在认识问题环节;材料4、材料10、材料5和材料9是分析问题的环节;最后,材料1和材料7提出了对策。

参考解析:

可以按照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将材料1—10作如下的编排:2.3.6.8.4.10.5.9.1.7。材料大意如下:我国目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举证难的问题。如车祸现场无人作证、围观群众无人援手、经济纠纷不肯作证等。中国传统文化中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我们也要树立正确地荣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解决好证人作证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全面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2题

根据给定资料11-20,标注出7个关键词,并从中找出3个,做相关背景链接,字数不超过300字。

要求:

字数不超过300字。

审题要点:

1.题干要求根据给定资料11-20标注7个关键词,需要对材料11-20的段落进行概括,然后从中提炼出概括性的词汇,作为关键词;2.从中找出3个关键词,做相关背景链接,相当于对这些词进行阐释即说明这些词“是什么、怎么了、为什么、怎么办”;具体是讲哪方面的内容需要根据材料找有效信息;

解题思路:

材料十一到材料二十的段落大意如下:材料十一、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缺乏制度保障;材料十二和材料十三列举了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材料十四、国外促使证人出庭的相关经验;材料十五、材料十六和材料十九介绍了我国保护证人,促使证人出庭的相关措施;材料十六、借一个案例说明了我国证人不愿庭作证的重要原因:证人保护不力;材料十八、指出保护证人才能是实现公平正义;材料二十、指出保护证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结合材料,可以从中提炼出以下关键词:经济人、趋利避害、耻讼、证人保护、举报、见义勇为、社会正义等;其中前三个关键词和我国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有关,后四个和解决证人不愿出庭问题有关。

参考解析:

7个词语:经济人、趋利避害、耻讼、证人保护、举报、见义勇为、社会正义1.经济人: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2.趋利避害: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心理。如害怕作证会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等。人在选择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有利自己的决策。3.举报:举报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举报制度。实名举报可以直接接触举报人,一些匿名举报也包含高附加值的信息,都应给予重视。国家应为举报人的权益提供保证,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3题

“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出社会转型期一种精神的缺失,请你就此及其因由进行评述,字数不超过400字。

要求:

字数不超过400字。

审题要点:

1.本题是一道综合分析题,综合分析题的常见思路是: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本题中,即首先介绍什么是“是非在心口难开”,原因是什么,应该怎么做;2.“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出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精神缺失,要指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即说明“是非在心口难开”的本质;3.分析题的信息点不一定全都来自于材料,有的需要自己根据生活经验适当补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题没有限定阅读材料,全篇材料都需要进行阅读。

解题思路: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是非在心口难开”指的到底是什么。通过材料的阅读,很容易提炼出来其就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一现象;其次,需要从材料找到与是非之心和证人不愿出庭的相关信息: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是非之心事关社会风气,必须通过舆论导向和具体制度加以保障;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是非之心”在心口难开的表现;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同上;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是非之心”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就是指应该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义轻利就是“是非之心”的体现;作为“意识第二”的“正义感”是不能缺乏“物质第一”的有关实质性的物质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阵的。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确保是非之心除了需要大力宣扬,还需要制度保障;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意识、中庸之道、隐忍退让,这些观念必然使人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还有“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论理要求,人们以合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认为出庭“过堂问审”是不光彩的事情。——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体现贱讼、耻讼等消极思想,影响了人们的是非之心;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是非之心”需要制度保障。对这些信息按照审题时的思维进行整合,适当添加自己的积累即可。

参考解析:

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使得犯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文化中消极思想如保持中庸、不得罪人,不出头露面,明哲保身,贱讼、耻讼等思想作祟,不愿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的人也是“经济人”,有趋利避害的想法;最后,法律法规的滞后,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如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使证人遭受伤害。要加快法制建设和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才能消除人们“是非在心口难开”现象。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4题

以上资料包含了“使人们无担忧地维护社会正义”的多种举措,其中体现出两种不同的理念,请你对这两种理念分别加以简述,字数不超过400字。

要求:

字数不超过400字。

审题要点:

1.本题和2005年国考题的作文《评解决农民问题的两种思路》如出一辙,反映了国考和地方考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学习;2.分析题的思路是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3.按照上述思路从材料中提炼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信息材料中都会给出来,有时需要借鉴平时的生活体验;

解题思路:

全篇材料中多处提到了解决证人不愿作证问题的两种思路,一种是思想观念等软约束,另一种是制度等硬约束,如材料一提到的“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因此,需要分析的两个思路既是观念和制度。分析每种思路的时候,要对这种思路进行解释说明,说明利弊。最后,提出可行的措施。

参考解析:

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思路和理念。第一种理念是针对政府的,必须加快建立相关的法规制度;第二种理念是针对民众的,必须通过荣耻观教育,提高民众意识,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第一种理念主张以保护机制来确保和保障人们无担忧的维护社会正义。害怕受打击报复是人们不敢站出来维护正义的主要原因。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证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护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二种理念认为,社会中的不举证、不作为行为是社会风气的原因,是社会“经济人”的经济尺度衡量的结果。因此,鼓励公民维护正义,就应该加强宣传,鼓励见义勇为,同时以一定的物质和荣誉满足和奖励等方式来激励个体。将这两种理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打消证人作证的顾虑,使人们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才能构建起全面的和谐社会。

第5题

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

要求:

字数不超过1200字;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理路清晰。

审题要点:

1.题干中明确给出了主题和论点,不需要另立标题;2.题干中没有明确要求是否要写对策建议性的文章,因此两种文体都可以采用;3.论述虚实结合,说明文章内容上既要有具体的事例,也要有理论分析。

解题思路:

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等内容,可以融合进文章,但不一定严格按此安排文章内容,如“数字对比”和“瞬间回眸”可以作为开头认识问题部分,“畅想未来”可以作为结尾对策部分,中间既可以分析我国现在证人保护制度不足的危害,也可以提出可行的对策。

参考解析:

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法制事业的发展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然而,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却一直难以解决。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证人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这里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考量,如中国人向来有中庸的思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并且耻讼、贱讼,因此不愿出庭作证。但更重要的是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难以收到合理的保护。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员工鲍宇和他的两名同事一起向审计署举报本单位存在的违法问题,虽然为国家挽回了数亿元损失,但也遭受了让人胆战心惊的报复。为此,他们希望自己能够选择在异地过上“隐姓埋名的生活”。但几个月来,这一愿望却一直没能实现。证人之所以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因此,必须尽快将证人保护的问题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当前,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单独制定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必须要尽快订立相关的细则。我国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是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因此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必须要考虑证人的相关利益。我国自古有“贱讼、耻讼”的思想,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除了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外,还有其他利益如名誉的考量。因此,对证人的保护,除了要对证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外,对于证人的劳动权、名誉权和财产权等权利,法律也应当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种手段加以保护,确保证人作证后,不被无故开除或者降低薪水和改变待遇。证人因为作证,财产遭致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的损害,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重对损害人的处罚;证人因为作证而无故遭到侮辱、诽谤,可以考虑作为公诉案件,由有关国家机关侦查、起诉等等。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以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引导广大群众,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的证人保护工作一定会趋于完善,我们的行政、司法工作一定会开创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