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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管理常识是重庆市等省市选调生录用考试综合知识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常识判断部分内容,本篇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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