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治保功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3.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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