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债权
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侵权之债:如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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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