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三、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垂直领导的机关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级政府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 |
派出机构 | 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多个行政机关 | 共同上一级机关 |
被撤销的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去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解析】选C。不服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上级政府提起复议。
四、行政诉讼其他内容
1、行政诉讼被告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2、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
联系: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诉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or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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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