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务员考试常识宪法热点:我国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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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召集与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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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