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节 职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职取得 | 选任:领导干部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干部→ | 民主选拔
委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 | 招考录用|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 考试/合同(非涉密岗位;聘期1-5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节 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程序:
编制限额——招考公告——报考——审查——笔试——面试——复审考察——体检——公示——备案——试用期(1年)——任职
第四节 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①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
②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③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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