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帮助开拓市场。鼓励省内民营企业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
(五)支持做大做强。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和“百强民营企业”、“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帮扶活动。
(六)强化激励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动态监测。每年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队,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
(七)减轻企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不得强迫订购书刊、乱拉赞助,取消一切摊派,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2011年4.24公务员联考专题 4.24公务员联考申论资料、行测资料 4.24公务员联考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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