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
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
保障方式不完善、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
四、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覆盖面与现实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一、城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缺乏应有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公共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不足。
第三、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过于简单。
四、对策:
第一、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时,应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
第二、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应发挥主体地位。
第三、在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体系,了解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
第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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