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大龄职工转移要办临时缴费账户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账户中的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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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负责人详解《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际,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就两个办法中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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