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28、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29、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30、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和《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31、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各区县在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32、问: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有什么要求?
答:2010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特殊标准》,明确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的限制,且明确《特殊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参照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
33、问: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考察工作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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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a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