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公共行政活动应遵循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服务原则和绩效原则。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确立,政府主导的公共行政活动范围日益扩展,政府实现其行政目标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并有相当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必然要求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要有一定的基本原则加以规范,来保证公共行政行为不会迷失方向。
法治原则要求公共行政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仅政府的执法要有法律依据,政府的执法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民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社会的执法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法律程序。民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社会管理中要遵循民主制度,树立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
服务原则要求现代政府具有公民至上的行政理念,把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第一要旨,把社会公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准。
行政绩效是指政府活动必须追求特定的业绩、成就和实际效果,要在符合预定目的,并给社会带来有益成果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行政活动的高产出与低投入。具体来说,绩效原则要求:
一要讲求社会效益,即政府行为要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不能危及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要讲求时间约束,即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在保证决策质量和行为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设备,减少人、财、物资源的浪费,节省时间;
三要讲求经济效益,在严格保证机构精简、人员精干的同时,树立“成本—收益”的绩效意识,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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