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通过对某些地区、行业或某一特定企业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来贯彻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的一种税收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有税额式优惠(如减免税)、税率式优惠(如实行低税率)、税基式优惠(如允许有些项目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办事,目前制定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越权限。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1)鼓励农、林、牧、渔、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鼓励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等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4)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残废人员的民政福利企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鼓励节能、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7)鼓励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8)鼓励出口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9)鼓励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8.我国的分税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国家指定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其他税种的征管,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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