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不过,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2.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1)法规制定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3)领导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4)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5)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6)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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