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谊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甲终将楼房建成,并进行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甲的违章建房行为做出了处理,责令甲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甲在限期内未执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顶层,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甲的房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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