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上海可丽可心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减肥产品广告案。2004年2月,该公司在本市某报纸发布广告,称“一个月减肥20斤,两个月40斤”,“45天就能减30斤”,并承诺少减一斤可全额退款,这些说辞无相关证明,片面夸大产品减肥效果,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八
上海南洋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2004年5月,该医院通过其擅自发布的印刷品,大肆进行治疗尖锐湿疣、淋病等性病的医疗广告宣传,并含有“保证治愈”的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九
上海杨浦区医联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4年9月,该门诊部利用报纸发布医疗广告,称其推出的“光子减肥”项目,“只需一次,终结漫漫减肥路”,“只需一次一小时,做到想减哪儿就减哪儿,让您真正拥有永久苗条的身材”,误导了消费者。
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警示:“灵芝类保健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同药品有质的区别。”
首都经贸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杨同庆说,类似灵芝类保健食品宣传就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在广告活动中采取欺骗的方法或者引人误解的陈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做不真实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目前针对虚假广告的“一片喊打”声中,矛头最多的指向了虚假药品广告,食品、日化用品、房地产、教育等领域也存在严重的虚假广告现象。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报了五类虚假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
房地产:除了未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等一般性不规范行为外,主要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医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在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出现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或者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在同一版面发布有关医疗机构的广告;广告内容严重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科室或者专科门诊的名义发布广告;违反规定发布治疗性病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截止日等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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