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刘真、《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文汇月刊》编辑部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因侵害王发英名誉权,被起诉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并 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为王发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分别承担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一审宣判后,被告刘真、《女子文学》编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s
2.答案提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刘真撰写的《特号产品王发英》一文,多处使用侮辱性语言,侮辱王发英的人格,并一稿多投,在社会上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上诉人《女子文学》编辑部和原审被告《江河文学》编辑部、《文汇月刊》编辑部、《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分别发表、转载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真及《女子文学》编辑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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