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训练题 答案及详解(2)(8)
2009-06-20 00:0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作者: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来源:华图教育整理15.BC【解析】行政处罚当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它一般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故BC正确。
16.ABC【解析】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与实施行为,根据《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BC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17.ABC【解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都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8.ABC【解析】A对,事先防卫,是指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B对,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C对,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像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地实行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D错,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19.AD【解析】AD对,属于犯罪预备中的制造犯罪条件。B错,因为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如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则已进入犯罪实行阶段。C错,因为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有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20.ABD【解析】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施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结果犯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1.ABD【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ABD正确,C不是其特征。
22.ACD【解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它是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划分的,除此之外还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本代理与再代理。
23.ABC【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故D错误。
24.ABD【解析】C项表述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不是无效民事行为。故ABD正确。
25.ABC【解析】抵押合同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由抵押人自己继续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履行均须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故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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