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五、论述题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规定是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循的准则。为此,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明确认识:

    (l)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不仅受客观规约和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

    (2)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切实、充分地得到实现。

    六、案例分析题

    l、(1)应以(1995 年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溃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1)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合法的行为。

    (3)张某驾车撞向正在爬坡的货车,是为了使客车得以停住。损害两部汽车的手段,来保全客车上30 名乘客的生命、健康,这也是更大的社会利益。在当时的情况,这也是唯一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对于这一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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