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科研成果的保护不力。一项科研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人大量人力、财力。但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一些科研成果很容易复制、模仿。因此,保护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侵害,对于保持科研创新动力十分重要。我国虽然已制定了知识产权法,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的产权意识、法律意识较弱,以及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并不是十分有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我国现存科技体制的上述诸种弊端,其根本症结在于长期以来政府职能不清,没有摆正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企业,都直接隶属于政府。政府不是通过适当的政策手段从宏观上调控科研单位和企业的行为,而是直接干预科研项目的设立、投资、审批、应用,对科研单位和企业的产品采取统分统配。这样做的结果,科研单位无需面对市场,企业缺乏科技创新和投资的动力与能力,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缺乏直接的联系,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推广成本高。在政企不分、企业责权利关系不清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能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而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科研机构,由于不是直接面向市场,不可能长久保持其适应市场需要的科技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同时,政府没有能够履行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没有建立和有效地实施相应的制度法规,也影响了我国科技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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