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112、取得《报检员证》的人员,最多可兼任两个公司的报检工作。
113、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出口商品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不得出口。
114、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115、《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入境口岸”应填写装运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116、入境集装箱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117、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
118、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货物,入境时无须再报检。
119、进口货物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120、《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到货日期”应填写货物在口岸卸货的实际日期
121、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是国家行政收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并颁布实施。
122、填制报检单时,所填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23、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称为“QS”标志。
124、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125、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
126、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2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127、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128、《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到达口岸”应填写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
129、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
130、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131、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132、出口玩具生产企业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133、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都应实施检疫。
134、《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启运地”应填写货物的生产加工地。
135、报检人申请更改检验检疫证单,应提交更改申请单,交付有关证明单据,并交还原检验检疫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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