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3 15:18:2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重庆时报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称,拾金不昧者应有报酬请求权。(2月12日《羊城晚报》)
这样一项正在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新规,引来争议不断。赞同者认为,在公众道德觉悟不是特别高的今天,完全靠道德舆论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按失物价值比例奖励拾金不昧者,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担忧,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同时也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
其实,先贤顾炎武有一句名言:“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放在今天尤需耐心品味。无可争议,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但当这一传统美德被“利益为王”的准则逐渐解构,被社会道德退化与耻感消退逐渐蚕食,就需要通过法令的形式,来“正人心,厚风俗”。
事实上,“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传统美德,并不存在根本矛盾。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而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获的财物时,是不确定能否获取奖励的,因为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规定。退一步讲,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而不确定的奖励在后,且奖励的额度只是失物价值的10%,是以奖励理应不会对拾金不昧本身产生多大影响。
因此,与其说这是对拾金不昧的奖励,莫若说是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关照。毕竟,在如今的高流动性社会中,完成一次拾金不昧的行为,需要时间、精力甚至费用,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须是纯义务的付出。其实,奖励作为一种行政鼓励并不陌生。譬如对公民出于公共责任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可以奖励;举报小金库可以按小金库数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诸多奖励,可以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公民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其二是引导社会构建良好的道德风俗。拾金不昧显然也是公序良俗中的一部分,奖又何妨?
当然,或有人依然崇尚分文不取的拾金不昧,这种行为理应获得道德褒扬。请求或放弃请求报酬权,也是拾金不昧者的权利与自由,但从“法令其本”的意义出发,相关规定却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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