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3 08:53:0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利通公安分局办理此案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周教授曾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对司法实践十分熟悉。
周教授告诉记者,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周教授说,利通公安分局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的,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个理由不能成立。2009年,公安部曾发通知,“诽谤罪”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因为诽谤罪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是诽谤外交使节等;
三是因为诽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王鹏所进行的举报,显然不构成上述三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罪名,所以不能被提起公诉。
周教授认为,即使有关当事人认为名誉受到伤害,也可以启动民事诉讼,但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理,公安机关无权直接介入。
周教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可。而吴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鹏犯罪所在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编辑点评
王鹏恢复了自由,事件进展到此,看似圆满,但我们不禁要问:王鹏所举报的“马晶晶公务员考试存在作弊行为”是否属实?是谁在吴忠警方的“跨省刑拘”中施加了影响?王鹏错案背后的问号,值得继续追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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