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9 09:04:4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官员(公务员)高校兼职现象日趋普遍,被疑与高校利益互换”、“……仅在2009年11月一个月时间内,就有三位在任党政官员先后被清华大学聘为兼职教授”。(见《瞭望》新闻周刊)
事实上,公务员兼职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了。就在2009年11月,四川省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7名高管全是该县财政局、规建局和审计局官员兼职一事浮出水面,引发民众热议。公务员兼职或进高校,或进私企,或到各类行业指导部门,等等,不一而足。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兼职,已经成为另类“时尚”。无利不起早,虽然有大公无私的兼职公务员存在,但更多的公务员还是冲着兼职的报酬去的。当然,送钱的单位也不是傻子,它们看重的是公务员手中的公权力。涉嫌利益输送,是公务员兼职为民众诟病的根源。
中组部《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指出,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规定的初衷是好的,然而,在执行中如何界定“因工作需要”,如何确定公务员没有“领取兼职报酬”,似乎也就没有下文了。含糊而容易混淆的概念,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中,显得软弱而苍白。
一些地方也经常整顿公务员兼职行为,结果也无非就是清退大量兼职报酬。在“弹性”很大的规定面前,公务员兼职不仅没有受到约束,似乎还有四处蔓延的趋势。一些公务员即使违规兼职,也拿了报酬,大不了也就是退还报酬,在法不责众心理的怂恿下,兼之类似的检查不过是“偶然现象”,挂一漏万也实属正常。因此,不少公务员但凡有职可兼,也就落得顺水推舟了。
不可否认,有些工作确实需要公务员来兼职,如果程序合法,公众也不会有异议。但更多的兼职却是利益输送,某些行业或者领域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往往容易成为兼职的“热门人选”。一些公司或者单位想方设法请“顶头上司”来兼职,名义上是工作需要,实际上是予以利益,在以后多行“方便”、多予“关照”。这也从侧面纵容了不正之风,由此引发的贪污腐败案例也不胜枚举。
或许,香港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香港,公务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工作表现或可能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外间工作;为避免实际或表面上的利益冲突,公务员在退休后首两年内如欲在港从事受薪工作或经营业务,亦须事先征得政府批准。由此可以看出,香港的规定相当于建起了一道“防火墙”,确保公务员不能利用自身的职权取得外在的利益。香港的界定非常清晰: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一旦犯罪就不可能再担任公职。如此,这些规定才有强大的震慑力,公务员才会更加遵纪守法。
如何规范公务员兼职?首先,建议相关部门借鉴香港的做法,出台更为详细的硬性规定,从源头上约束公务员兼职。其次,要严厉惩处违规兼职的公务员,不仅要追回兼职报酬,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一点也要形成定例,让公务员不敢乱伸手,兼职现象也就会慢慢“退烧”。再次,要发动群众监督,让“隐蔽”的公务员兼职行为也无所遁形,这样既可以保障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对规范公权力有着重要的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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