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4 15:05:5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批准了《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单位或者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或者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应当进行转任。
具体要求,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部门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同一部门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对于在同一内设机构任职的公务员,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5年、连续担任同一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公务员,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系统内转任。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应进行部门内转任或系统内转任。
不属于规定中应当转任的公务员,也可自愿申请转任。应当转任的公务员,如果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健康、生育、挂职等原因不宜转任的,可以不转任。同时,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及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公务员,不得进行跨部门转任。
对于不按照规定研究决定转任人选和职位,借转任突击提拔、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借转任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者打击报复的,将按照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公务员不执行转任决定的,将按照情节,进行警告、撤职甚至开除处分。
合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将负责对公务员转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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