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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西丰事件” 司法如何介入(4)

2009-01-09 00:00:0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

    赵俊苹代理律师高义宝对本报记者说:“从法律规定看,西丰县检察院指控、西丰县法院判决赵俊苹犯诽谤罪本身就违法,也是非常荒谬的。从本案看,所谓诽谤罪的受害人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可整个卷宗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我们向法院要求张志国到庭,说明受到了什么损失,根本没人理睬。”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违法。一条短信引发两起诽谤案,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国青年报北京1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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