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 13:57:3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山西人事人才网
山西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 任志波
国家 公务员因承载社会发展和服务于民的社会使命,必定处于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下。但是近年来,一少部分公务员受物质和权力欲影响,职业道德缺失、职业操守松懈、公仆意识淡化,有悖社会和人民的要求。因此,解密公务员道德密码,强化公务员道德建设,已迫在眉睫。
密码一:强化 “ 三个意识 ”
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是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素。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到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定;从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经过公务员过渡培训,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已初步形成,到十六大提出的 “ 政治文明 ” 中包括宪政、法治、民主之意;再到十七大提出的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强化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因此,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但是,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的作怪下,一些公务员竟然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公民的角色,在成为公务员后,将自己看作是高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公民。因此,高高在上和对普通公民不公等的法律角色意识还充满了这些人的头脑。同时,他们还对上级领导表现出 “ 人身依附 ” 等卑屈的态度。这是一种法律角色意识不平等的表现。作为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应明白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而不能以普通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法律角色意识要求公务员应明确自己的双重身份,是以严格界定的法律关系为条件的。即在生活中从事个人活动时,公务员只能是公民角色;而在行政执法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公职身份。法国语言大师伏尔泰说过: “ 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同的不是出身而是品德。 ” 因此,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首先就要树立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的法律角色意识。只有这样,公务员才能明确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而没有高低贵*之分、地位高下之别;才能明确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人格上的平等这一基本理念。
强化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从法律赋予行政权的职能角度看,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仅是公务员为了管理被管理者。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明确和承担与权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因为现代行政的职能不是单一的管理或行政命令,而是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或行政指挥、执行组织、监督等多种功能、多层次、多要素在内的职能体系。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进程看,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观念,已由 “ 行政统治 ” 演进为 “ 行政服务 ” 意识。我国的行政职能,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从理论上讲,应该体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性质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一致性。如果公务员不能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只要求公正执法,而不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不仅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成了口号,而且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职能也无法落实。印度前总理甘地说过: “ 最高的道德就是不断地为人服务,为人类的爱而工作 ” 。因此,公务员必须提高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强化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普遍提高。许多人已经懂得想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及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必然要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要有相应的提高。但是,在一些公务员尤其基层公务员中,还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是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体这一基本概念。目前,在一些公务员的思想中,还存在着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视作 “ 管老百姓 ” 等错误观念。这就导致一些人在执行公务时不能公正、公平执法,而是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甚至越权、失职,侵害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不良行为。此等现象,当然就更谈不到什么 “ 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了。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能够认真地贯彻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法国著名作家雨果说过: “ 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 ”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也说过: “ 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 。因此,公务员必须通过学习,转变在行政观念上的落后认识,进而弄清现代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责任意识。
密码二:创建 “ 三个机关 ”
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是党的性质、宗旨在机关工作中的综合体现,反映党和政府的形象,决定机关工作的成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机关的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清新的思想、工作作风,积极探索培育新作风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创建 “ 学习型机关 ” 。 目前,仍有不少公务员的执法水平还不够高,尤其是对本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学习不够注重,缺乏精益求精的思想。还有少数公务员将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把个人的好恶及私心杂念带到工作中来,在权力运作中循私舞弊,以权谋私,亲近疏远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及其部门形象,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创建 “ 学习型机关 ” 的过程中,关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客观规律等的学习和理解,是以提高公务员素质为指导思想和最终目标的。要在完成机关的日常工作的同时,抓时间、挤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方式加强学习。通过学习,全方位提高公务员道德素质,进而提高机关的整体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树立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创建 “ 务实型机关 ” 。 目前,在一些单位和部门还存在着人员职责不清楚、目标不确定、标准不统一等现象,进而导致一些公职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公仆意识不够强,敬业精神不够高等状况,具体表现为作风浮躁,敷衍塞责,工作不深入,不愿抓、不敢抓,缺乏事业心和使命感等。因此,提高公务员素质,尤其是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是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创建 “ 务实型机关 ” 的基本要求和必然选择。也就是要使公务员理解求真务实的具体要求,使大家从根本上认识到:要真正放下 “ 官架子 ” ,增强服务意识、便民意识;要深入体察民情民意,处处把 “ 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放在首位;要 “ 办实事,务实效 ” ,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解决大家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创建 “ 廉政型机关 ” 。 创建 “ 廉政型机关 ”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各种监督机制、教育督促来促进公务员素质提高在这一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公务员道德素质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化思想在人们内心的滋生,可以在现有基础上稳定公务员队伍,使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得以正常有序的进行。目前,在少数公务员当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贪污腐败问题,一些贪污款额、犯罪人员职务级别 “ 创纪录 ” 的案件不时见于各种媒体,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留下了极坏的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已不单单是道德问题,甚至已成为法律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导致道德崩溃。因此,我国的几代领导人历来重视廉政建设,尤其是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为我们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在 创建 “ 廉政型机关 ” 过程 中,我们还要 逐步完善公务员述职、述廉制度。这一制度从表面上看来力度不大,但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会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要通过述职、述廉,进一步增强广大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使廉政建设由强制转变为自觉,从一贯采取的 “ 要我廉政 ” 转变为 “ 我要廉政 ” ,进而做到如 我省一位主要领导所讲的那样: “ 从政有品格,用权讲原则,做人重形象 ” ,真正树立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密码三:“严格 “ 三个制度 ”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管理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严格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制度。 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取决于公务员的引进渠道,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改善,但是,有些地区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考、录用公务员,扭曲了 “ 任人唯贤 ” 的原则要求,反而出现 “ 任人唯亲 ” 、 “ 任人唯权 ” 、 “ 任人唯钱 ” 等所谓的原则,使中央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变形,即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又损害了正常参考人员的利益,同时打消了正常参考人员参与公务员考试的积极性,最终使热衷于公务员工作的人被拒之门外,而一些根本不具备公务员素质的人确混进公务员队伍,降低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好公务员考试关、录用关,真正从源头上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严格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淘汰制度。 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探索完善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努力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把目标考评工作与干部选拔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把经常性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 “ 能上能下 ” 的重要依据,扩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同时,要加大 “ 治庸 ” 力度,倡导勤政,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正常进退机制。要调整不称职、不适应的干部,重点在干部 “ 能下 ” 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许多企事业单位通过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的运行和实践,增强了公务员的忧患意识,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它的推行将给所有公务员一种压力感,令那些不求上进,混进机关过日子捧着 “ 铁饭碗 ” 的人随时有被清退的可能。这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的一项得力措施。
严格公务员的守纪、问责制度。 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是实施《公务员法》,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十六项纪律,要求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 公务员是 “ 奉法者 ” ,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公务员的能力、素质、作风等,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效果。实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整治机关作风,努力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使广大公务员自觉做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而要达到以上效果,就要加强对公务员的问责制度。真正的问责制度,应贯彻于政府管理的全过程,贯彻于平日和非常时期。据报道,2007年 山西省通过开展 “ 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 ” 活动,对全省机关和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和不落实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监督,收到了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好效果。另据 7月23日 《人民日报》民主政治周刊报道,仅今年以来,云南省5个月问责422名官员,涉及9个省级政府部门和14个州市。通过启动行政问责,实施 “ 服务承诺 ” 、 “ 首问负责 ” 、 “ 限时办结 ” 等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增强了公务员的服务意识,而且也增强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总之,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我们应在遵循《公务员法》的基础上,着力从加强 “ 三个意识 ” 、创建 “ 三个机关 ” 和严格 “ 三个制度 ” 方面进行提高,以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走向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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