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4 09:27:0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 海峡都市报
10年告状申诉 讨要“就业权”
【核心提示】
1996年,恰值福建省首次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安溪县官桥镇现年43岁的女子陈某莲报考公务员被拒之门外,理由是她不符合报考中的“应届生”要求。为此,她将安溪县人事局告上法庭。
官司经历了10年的诉讼,前后6次裁定3次判决。从索要就业机会到申请国家赔偿,当事双方一直在僵持中。7月7日,省高院委托泉州中院法官再次前往安溪做调解息诉工作,仍没有结果。
如今,该案何时才能尘埃落定,还是个未知数。
又一次调解无果
7月7日上午,负责复查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到安溪为双方做调解息诉工作,但仍没有结果。
调解工作在村委会进行。记者赶到现场时,县人事局的人员已离开,陈某莲趴在办公桌上,逐字逐句研究调解笔录后才盖上手印。
“本来双方协商,人事局解决6000元困难补助金,并且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可以让我根据应聘条件去竞聘;企业单位招工时他们要帮忙推荐。本以为今天能用书面形式定下来,现在又泡汤了。”1米55的个,圆圆的脸,黑发中夹杂着些许银丝,腰间挎着一个洗得发白的牛仔布包,说话声音细细的,语速极快,这是记者第一眼看到陈某莲的样子。
法官刚走,门外一些村民就探头进来,“这回赢了没有?”她显得有点尴尬,“没有,没结果。”因为这场官司,许多村民都认识她,“她从姑娘家告到现在40多岁了,也没结婚,官司又没个结果。读了一肚子的书,真是白费了。”
非应届报考被拒
事情还要从10年前说起。
1995年,陈某莲取得厦门大学法律自考大专学历。1996年7月,福建省首次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闻讯回家的陈某莲,到安溪县人事局准备报考法院公务员,但工作人员看完她的毕业证书后称,“你不是应届毕业生,不符合招考条件,不能报考。”这对于边打工边参加自考获得文凭的陈某莲来说,怎么也无法接受。
当年10月,陈某莲以非法剥夺她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将县人事局告上法庭。陈认为,人事局拒绝她报名没有法律依据,使她丧失了一次实现就业的机会,请求法院撤销人事局拒绝其报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按其所学专业赔偿一次就业机会,判令人事局在编制内按其所学专业,在编制范围内赔偿工作、工资及一切费用。
起诉一波三折
“当年,我判断自己百分百会赢。谁想官司一打就打了这么多年。”陈某莲掐指一算,事情到现在已经整整10年了。10年的官司,换回了十几份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起诉时,有人说,就算让她考也不一定能考上,但陈某莲觉得,她考得上考不上是一回事,但人事局剥夺考试权利是另一回事。陈某莲告诉记者,开始起诉阶段,就经历了一波三折,直到省高院的裁定。
第一次起诉,泉州、安溪两级法院都认为她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是,她通过向省高院申诉,获准裁定安溪法院应受理此案,而时间已过去了1年多的时间。
首起诉讼被驳回
省高院的裁定,让陈某莲高兴了好一阵子,案件也如期开庭。
庭审中,县人事局答辩称,他们拒绝陈报名,依据的是县组织部、人事局联合下发的一份名为“安政人(1996)39号、43号”的通知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安政人通知”),文件对安溪县当年首届录用党政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各项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中招考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陈某莲并非应届毕业生,不属于文件规定的招收范围。
经过安溪法院的一审、再审和泉州中院的终审,两级法院驳回了陈某莲的诉讼请求,肯定了人事局的做法并无过错。
6年申诉之路
从2000年起,陈某莲开始踏上了申诉之路。
从开始的满怀信心到屡次败诉,再到多年申诉无果,陈某莲开始提出了赔偿要求,理由是人事局剥夺了她的自主行为权。她提出的国家赔偿数额,也一次次从200多万元降到18万多元。
“官司我没输,没理由要赔偿。”事隔多年,许多当年的当事人已调动离开。安溪县人事局王副局长告诉记者,因为陈某莲生活特别困难,此前法院建议他们帮忙解决6000元困难补助金,他们开始也不反对,但她还一直要求要国家赔偿,我们没理由给她,所以她的申诉到现在没结果。
陈某莲的处境的确十分尴尬。这10年来,原本在厦门某企业打工的她,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在官司上,每天靠帮人家拣茶叶挣十几元为生,而多年未嫁的她逐渐有些远离兄弟姐妹,孤身住在一座破旧的老屋中。用她的话说,生活还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
而对陈某莲的行为,有的人感到无法理解,也有人很同情她。但陈某莲却说,“这些年,我除了官司什么事都没干。许多人把我当成疯女人,用异样的眼光看我。其实,我只是想对得起这张文凭,找个工作。”
□背景资料
公务员招考
逐年具体化
就公务员报考的历史渊源,记者昨日采访了安溪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与流动开发科许科长。许科长介绍说,公务员制度推行之初,当时还有分配毕业生、行政人员直接过渡等多种形式。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当时公务员管理参照的基础性法规,但对当时实际招考过程中的许多问题都还没有具体规定。
直到1996年10月25日,省人事厅印发《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等六个配套方法的通知,其中才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而2000年以后,公务员招考就比较规范了,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招考条件,县人事局只负责报送招考计划,根据招考单位的要求条件提出,由市人事局转递报送省人事厅,省里面再对报送的人数、性别、学历等条件审批通过或重新设置。
□专家解疑
不存在赔偿问题
就陈某莲的申诉,省高院行政庭王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个案件已经很多年了,当时存在一个地方政策,是历史问题。法院也三番五次在做协调工作,政府部门也非常积极在配合,但陈某莲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本案根本不存在赔偿问题,她提出的巨额索赔,按法律规定是不可能的。他们目前正在做息诉调解工作。
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照东:这个官司存在一个问题,陈某莲要求人事局赔偿工作的诉讼请求,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此外,人事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合法与否,也不是法院去审查的,法院只会审查行政行为有无依据,以及行为及依据的关联性。规定是否有效性,是由人大来审查的。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当地部门的规定与宪法中公民有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是相抵触,但在法制进展的不同阶段,理论上的追求与法律的现状是有一定差距的。现阶段,公务员招考的标准和条件、年龄等门槛都设置得很低,如果与岗位没有必然联系的话,一般不应设置门槛。但我们不能拿现在的标准来评判。举一个例子来说,几年前,乙肝是不能报考公务员的,但现在人事部出来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又是被允许的。
泉中律师事务所涂明忠:行政案件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这个规定没有违法,并与当年国家规定的法律没有冲突,地方人事部门可以针对各地情况,在职权范围内设定一定的门槛。因为人事局有人事管理的法定职权,他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行使,就不能认为有过错。
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行政诉讼中,法院定案除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外,还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人事部门设置一定的招考条件是必要的,但必须在招考之前公示,符合条件才来报考。当事人不能从自己的角度来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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