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九、其它事项
(一)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实行减免考务和体检费用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和招考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考试院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承担。
(二)招考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2年4月30日。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岗位规定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例如职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中教师职位必须提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则为不符合条件)。
(三)岗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10年4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要求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9年4月30日前参加工作;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7年4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毕业生的工作经历以学校毕业证书取得时间为起算时间,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和非工作培训不予计算。
(四)属2010年、2011年毕业已分配派遣但未转正的毕业生报考,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改派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报考社会人员岗位入围的,按应届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
(五)五年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本科学历要求的职位的年龄可在职位要求基础上放宽1岁,六年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则可放宽2岁。本市户籍人员(含视同本市户籍人员)连续参加5年及以上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的,报考符合条件要求的岗位,报考年龄可放宽1岁。
(六)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毕业时应能完成学业并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七)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职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所指日期或数字均包含本数。
(九)招考查询网址如下:
1.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zzb.sz.gov.cn;
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
3. 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
(十)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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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