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岗位和开考计划数以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出现考试总成绩末位并列的,专业知识科目分数高者优先确定进入体检(体检、考核及选择岗位过程中如出现顺延后考试总成绩末位并列的采用同样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延人员)。]体检在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人事厅、卫生厅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及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自动放弃及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空余岗位采取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延方式补充人员体检。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期间自动放弃的空余岗位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顺延补充体检、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用: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以上或受纪检监察部门处分(受行政处分已解除、党纪处分符合报考条件的除外),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三)有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
(四)报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
(五)考核时提不到个人档案者;
(六)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九、聘用
(一)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岗位系统报名人员的工作岗位,由考试总成绩排列在前的先选,(如出现分数并列的按第七条、体检中规定的优先方式确定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如不服从安排,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空余岗位采取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方式补充人员。拟聘人员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见习)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试用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聘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在最低服务期内,禁止调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选调生者除外)。在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调动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选调生者除外)。服务期和违约金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由双方共同约定并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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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