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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按评分标准评定。

  第二十三条 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或分别去掉面试要素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各要素的平均值,再将各要素得分合计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面试成绩须经监督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分的面试成绩应当场宣布,其它方式面试成绩应及时公布。

  第八章 面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面试考官的要求

  (一)准时到达面试考场,做好面试准备;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面试;

  (三)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考生面试进行时不得离开考官席;

  (四)禁止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提前到达考场,做好面试准备工作;

  (二)不得擅离考场,不得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三)服从面试考官小组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的要求

  (一)准时参加面试;

  (二)携带面试要求的相关证件及材料,自觉接受验证;

  (三)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四)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遵守面试有关规定;

  (二)提前到达考场,监督检查考场设置及试卷密封情况;

  (三)监督计分、登分、统分的准确性;

  (四)及时纠正有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对评分显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议撤换考官。

  第九章 面试纪律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三十一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带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分显失公正的,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宣布面试成绩无效,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面试。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面试工作中有关面试方案、考试试卷、评分记录等资料,由招聘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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