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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