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青海省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适用于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的面试。
第二章 面试考官
第四条 考官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四)思维清晰,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五)熟悉公务员有关政策、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测评工作;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
(二)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环境,严格按题本用普通话提问;
(三)善于把握面试中有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有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考官的义务与权利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面试工作;
(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不受其他考官的影响,独立评分;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四)参加考官培训、工作研讨和面试工作考核;
(五)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七条 考官小组的组成
(一)考官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原则上是由具备省级以上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抽签组成,设主考官1名。
(二)每个考官小组配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人,联络员2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计分员、计时员、联络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抽调。
(三)考官小组组成后实行入闱封闭管理。
第八条 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
主考官:召集考官并明确职责;提出评分要点和要求;掌握面试时间;向考生提问;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分;告知考生面试成绩。
考官: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分。
监督员:对面试及考官评分情况进行监督和公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官提出,并予以纠正;认定考生面试成绩;负责监督考生签名。
计分员:发放、回收、验核评分表;计算汇总考官评分成绩。
计时员:负责计时;复核评分成绩。
联络员:组织考生候考;维护候考室内外秩序;联络考生应试;完成主考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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