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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