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两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内容与四级联考相同。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
笔试时间为:
2012年3月3日 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
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笔试地点:杭州市区(兼报四级联考的人员,应按四级联考准考证上的考点参加笔试)。
报考人员同时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部分职位笔试后需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按招考计划中备注说明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并确定体能测评、面试对象
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在各招考职位上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5(部分外语翻译职位根据要求进行外语专业测试后按1:6)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的比例均为1:5。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四)面试
面试可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同时入围四级联考和紧缺职位面试的报考人员,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职位。由招录紧缺职位机关征求报考人员意见,报考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确定面试职位并告知招录紧缺职位机关,逾期视作放弃紧缺职位的面试资格。
面试前,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五)体检、考察、录用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其中,在笔试阶段需进行外语专业测试的外语翻译职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规定比例+外语专业测试成绩×规定比例)÷2+面试成绩÷2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1:2确定体检对象,按1:1确定考察对象。
其他职位均按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除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外)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2012年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12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咨询电话:浙江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571-8705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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