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区公安分局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以下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下的按1:2,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检对象。考察对象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其他各招考职位,均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报考区公安分局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在镇海区人事人才网上公布。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录单位实施。考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报考区公安分局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对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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