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七、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舟山生源(户口不在舟山)的应提供高考入大学时原常住户口迁出(注销)记录的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所在县(区)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浙江省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我市各级机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城市社区)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报考我市各级机关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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