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009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决定,组织实施2009年公开招考本市各级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本次招考公务员1044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329名。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改进考务工作,方便考生报考;强化考录工作各环节监督检查,增强考录工作透明度,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4月3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参加“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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