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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务员录用笔试办法(试行)(2)

2011-05-24 09:34 作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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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评  卷


  第十七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人员由命题人员和具有丰富评卷经验的人员组成。入闱的纪检监察和保密人员负责监督评卷、登分、成绩合成、成绩打印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评卷人员在评卷前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掌握评分标准,先行试评,为正式评卷提供参照样本。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要在指定的地点采取集中封闭的方式进行。采用网上阅卷,按不同题型分若干小组,进行流水作业。坚持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采用机读阅卷的,工作人员要在纪检监察和保密人员监督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笔试各科目分数评定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各科目权重合成笔试成绩和政策加分后的笔试总成绩,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在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试卷在考试结束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命题、审题、纪检监察、保密人员和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命题、审题、纪检监察、保密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反《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所列违纪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笔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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