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全区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人数

    本次招考计划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1008人。其中,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320人;盟市机关69人;旗县(区、市)机关167人;苏木乡镇机关452人。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户籍条件: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含内蒙古生源的区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已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内蒙古服务和已经服务期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嘎查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正式列入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也可以报考。

    4.学历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8月22日至1991年8月22日期间出生);

    6.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

    7.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的《招考职位表》)。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区、市)或苏木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的工作经历;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牧区的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以下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录用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04年8月22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2010届及以后的非成人教育在读研究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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