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考条件和资格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城镇)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质;
2、熟悉农村(城镇)党务、政务、事务工作,具有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导能力;
3、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勤政廉洁,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4、品行端正,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主任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群众公认。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2010年12月31日前),且不属于县直机关或乡镇(街道)下派挂(任)职的在职的农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城镇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
2、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报考乡镇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报考街道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3、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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