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 15:05:0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热点背景】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就业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也成为当下恢复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然而,近日有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打起了“免费劳动”的主意。
【热点聚焦】
据报道,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在正常的劳动力市场当中,劳动者与企业属于双向选择的关系。然而,在实际选择的过程当中,双方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劳动者担心企业“口惠而实不至”,企业同样担心劳动者漂亮的简历“败絮其中”。考虑到此类问题,法律规定了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以满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和磨合的需要。
试用期虽然名为“试”,但其本质还是“用”。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然是属于正式劳动,而只要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面对法律的强制规范,一些企业依然选择铤而走险,实施所谓的“无薪试岗”,其根源还在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存在疏漏。一般而言,在就业市场当中,绝大部分个体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有所倾斜,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平衡。
由于疫情的影响,就业压力更加突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就更为凸显。个别企业利用劳动者急于工作的心态,与劳动者签下免费劳动的“城下之盟”,从法律上而言是无效的,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很多时候,即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但因为试用期间工资少,维权成本高,许多人就放弃了维权,这也成为企业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因此,保护劳动者权益还需多方合力。对于劳动者来说,面对企业的无理要求,要据理力争地予以拒绝。入职之后,也应该注意收集企业的违法证据,做好录音、微信截图、工作记录等证据保存。这些都可以作为向公司主张“无薪试岗”期间工资的证据。
另外,社会上的法律援助组织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普法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维权援助,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劳动者的“保护伞”,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让失衡的劳企关系恢复平衡。
对于企业来说,“无薪试岗”看起来可以减轻成本,实际上却限制企业寻找更适合的人才。诚然,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试错成本”,但应通过完善招聘制度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违法行为进行“弥补”。
企业要想降低用工成本,完全可以利用合法的方式,通过规定明确的劳动合同,和个人约定好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工作标准并保存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若企业只想免费用工,无论如何包装用工模式,都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也必须因此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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