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8 17:49:1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对促进投资、拉动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行业企业举办职校却面临诸多困难。应如何推动行业企业办学?
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拟提交一份提案,提出了上述问题。他建议,应拓宽经费投入渠道,激发国有企业办学热情;建立利润代偿机制,并细化各项政策法规,探索改革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办学创新。
胡卫认为,近年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强调,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兴办职业教育。为此,行业企业办学热情高涨、反响积极,但同时也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国有企业办学经费投入不畅;民营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意愿不高;中央和地方各项扶持政策亟待细化等。
针对上述难题,胡卫在这份提案中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第一,拓宽经费投入渠道,激发国有企业办学热情。
建议国资委等六部门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国有企业教育费附加返还的具体办法。敦促地方教育及财政部门落实国有企业举办高职院校的生均经费拨款。建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恢复国有企业“学校经费”会计科目,允许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的投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激发国有企业继续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活力。
第二,建立利润代偿机制,增强行业企业办学动力。
建立利润代替补偿机制,一是通过财政补贴与税收减免,按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程度与年限进行“加法式”税收减免,参与程度越广、年限越长的企业,逐年逐项加大税收减免的力度;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为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提供生均经费补助,提升行业企业举办职业余校的外部动力。
第三,细化各项政策法规,落实行业企业办学优惠。
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应明确《职业教育法》(及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的奖励细则。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加紧制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的组合式激励的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出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21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计算办法,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第四,探索改革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办学创新。
相关部委应加紧制定鼓励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具体办法,研究出台行业企业举办非营利性职业学校的奖补细则。建议教育、人社等部门适时开展“企业大学”举办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试点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探索新路径,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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