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8 10:56:5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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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省份人大常委会在评估设区的市人大是否具备立法能力时,重点考核了其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因此,在正式获得立法权前,多数设区的市人大都新设了法制委员会,或者在常委会增设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但是,仅仅增设一个机构、增加几个编制,对于增强立法能力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的立法能力,首先是对立法信息的掌握和选取、判断能力。目前人大立法 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对 实务工作了解不够,在多数情况下,人大负责立法的 工作人员 掌握的信息不如实务部门 工作人员。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容易导致其在立法过程中 被业务主管部门 或者 利益集团牵着鼻子走。这样,立法不能限权,反而容易为 权力“任性”开绿灯。
因此,对于新获得立法权的地方来说,首先要着力增强立法项目相关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对于立法项目涉及的实务工作,一定要明白“会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务必要提前亲历亲为,深入了解。立法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员掌握的信息超过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才有可能阻塞立法中的“私货”,才能对相关的制度争议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也只有这样,人大才能触及复杂利益关系的、政府部门不愿碰的立法“深水区”,真正做到“立法为民”。
彭真同志曾说过,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在立法过程中,人大要努力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敢于直面利益纷争,以科学、公正、务实的态度果断做出决策。如果不愿直面矛盾,一味和稀泥,回避矛盾,甚至迁就部门利益,立法质量就难以保证,地方立法的意义就会降低。这一点,尤其需要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
全面启动地方立法权还需要解决许多新的课题。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地方性法规大幅增加,备案审查工作一定要跟上,要通过备案审查,及时纠正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避免立法滥权和立法“任性”,并根据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就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力量来说,可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再比如,各级人大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逐步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尽快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同时,要扩大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的比例,探索推行立法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等等。
新获得立法权的地方,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的跟进,制定出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真的有可能“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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