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5 10:23:5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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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应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实行回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暂停招录等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录用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招考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从事或参与面向社会的录用考试相关培训活动和出版辅导教材的;
(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应记入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信息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 18日江苏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苏人一〔1995〕122号)同时废止。
1.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2.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
3.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5.取消录用决定
6.取消录用通知书
7.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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