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1.时间、地点:7月7日-7月15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区按照规定自行确定并通知到各应聘人员。
2.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要求,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7月8日-7月16日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着重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安康人才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有问题的考生,经查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时间:7月22-7月28日
(七)聘用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核发统一印制的《
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持招聘通知书到所招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并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定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基层用人单位上报的人才需求计划分配给各基层用人单位。应聘人员一经聘用,即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办理工资、社保落户等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办理。新招聘人员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非师范类考生报考教师岗位的须在见习试用期取得教师资格证,见习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三、纪律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振兴计划工作人员,是一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各县区一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46号)和今年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把好招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公示、录取等每个工作环节。在资格审查中,一定要按照省上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审查,不要降低或拔高条件;在命题、考试中,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绝对不能发生失密事件。省人社厅在2010年6月下发过《关于加强振兴计划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403号),请各县区继续按照要求去做。各县区在工作中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区振兴计划面试招考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考场规则、考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主考、考官和工作人员职责等,以维护振兴计划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保障措施
1.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学历条件、专业条件统一进行招录,不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坚决杜绝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切实保证把优秀毕业生招录选派到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上来。
2.对招录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普通高校本科生,给予奖励金1万元;对招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签订6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给予奖励金3万元;对紧缺专业毕业生和选派到特困乡镇的毕业生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奖励金按服务年限分期支付。振兴计划奖励金、助学金政策,每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助学贷款偿还等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46号)文件执行。(可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anxigovcn/查询)。
3.招录到农村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资待遇由县区财政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予以发放。招录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第一年可安排到县区医院实习锻炼。
4.对招录到农村基层参加振兴计划且在基层服务满3年者,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县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可以在本县境内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5.招录的从医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省政府《关于为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本科毕业生的意见(暂行)》(陕政办发〔2013〕36号)中规定的各项待遇。
6.把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教育、卫生、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优先。
7.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履行服务年限的,予以通报,追还奖励金、资助经费,并不得录用为本省境内财政供养单位人员。
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创业就业局联系。
市创业就业局联系人:闫小平
联系电话:0915-8185980 0915-8185906(传真)
附件: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