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
入围面试人员在面试前应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笔试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查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等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4年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4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即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资格: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不能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所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若出现笔试成绩并列,专业类岗位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仍相同的,同分人员均进入面试环节;综合类岗位同分人员均进入面试环节。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缴纳面试费用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网站公告为准。
(四)面试
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以网上公告为准。
(五)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6:4比例合成确定,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网站公布。上述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专业类岗位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综合类岗位按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则一同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初选人员的提档政审由高新区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如初选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专业类岗位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综合类岗位按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则一同进入下一环节)。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核准聘用
体检、政审均合格的人员,在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网上公示7天。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录用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根据国家、省市及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实行
劳动合同管理,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及其管理考核、待遇保障、续聘解聘等方面的条款。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重大失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解聘。合同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区人事劳动局同意,可继续聘任。
四、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享受聘用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试用(见习)期工资福利参照聘用单位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监督检查
此次招聘工作接受合肥高新区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全程监督。
六、其它
(一)笔试费用45元/科,面试费用80元/人。
(二)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551-65396569 0551-65324309
监督电话:0551-65359626
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