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 |||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 解释特区基本法 | |
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 |||
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 |||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 |||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 |||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 |||
国务院 |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
管理特区的防务 | |||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 |||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
七、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经济 | 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
地位: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 ||
国家政策: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 ||
非公有制经济 | 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 |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
国家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重点重点掌握以下内容:掌握以下内容:
绝对国家所有 | 既可国家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 绝对集体所有(使用) |
矿藏、水流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城市的土地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