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机构调整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党风廉政建设室和纠正不正之风室合并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执法监察室和绩效管理监察室合并为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新设立2个纪检监察室,减少了职能交叉,加强了监督和办案力量。
同时,对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25个精简至39个,确保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示范带动下,截至10月底,已有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初步完成内设机构调整。其中,17个省(区、市)纪委参照中央纪委做法,将党风室、纠风室合并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执法室、效能室合并为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新设立1~2个纪检监察室。
各地纪委还精简了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截至10月底,15个省(区、市)纪委已完成调整工作。调整后,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平均减少了65.86%。
反腐倡廉:制度“笼子”编织提速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重视的程度、认识的清醒、反思的勇气、调研的深入、高层的表率、工作的扎实、报道的公开、群众的参与、成效的明显,前所未有。
反腐败的要义,重在建立制度。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层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建设”被反复提及。
对于如何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建设廉政体系,中央高层已有明确规划——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其制度设计指向,一在加强教育、培育文化,二在监督权力,三在立法立规,四在深化改革。
例如,在立法立规方面,8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意在整肃党风政风,打牢反腐基础。
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体制变革的举措。内容从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到权力制约协调机制,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到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从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再到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专项清理。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三中全会提到进一步强化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强化中央纪委派驻和巡视监督等内容,表明反腐工作不仅将逐步向纵深推进,并将从制度层面不断收紧。
当前,不少地方纪委发现或查办重大案件时,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得到首肯后才能初核或查处,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机会。因此,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而言,要从“事”和“人”两方面着力。
“事权”方面,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打击腐败犯罪。
“人事权”方面,各地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承担着一个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三中全会提出的提名和考察方式,有利于纪委书记、副书记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
上述众多举措已清晰表明,中央对反腐败工作既有决心,也重操作,将通过不断改革体制、完善制度,最终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是一项繁复的系统工程,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随着反腐败工作向深处进军,其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唯有通过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方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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