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15:04:5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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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继承法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K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 他合法财产。
个|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按照承4合同办理。
3.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 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 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 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 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 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 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 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 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ii人和遗 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 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 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6.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 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四、遗产的处理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 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 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 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f遗 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 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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